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成都虹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天付诉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眉东劳人仲案〔2024〕475号),现已审结。因你单位拒收邮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本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4日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21802.2元( 7518元/月×2.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26元(7518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72元(7518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108元(7518元/月×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鉴定费300元、复查医疗费579.6元、护理费12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以上第2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51887.8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捌角),由被申请人成都虹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申请人张天付。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劳动保障大厦五楼504办公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张天付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