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几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杰等8名劳动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眉东劳人仲案〔2024〕4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杨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支付王荣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支付王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50元、支付梁家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驳回杨杰、王荣鹏、王杰、梁家辉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陈恩、刘红、曾饶、朱志兴的全部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1504,联系电话:028-38289802。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