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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余启均等18名劳动者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眉东劳人仲案〔2024〕3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1504,联系电话:028-38289802。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