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眉人社发[2015]3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经办的2017年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如下:
社保中心
东坡区社保中心具体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五险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业务。
一、五险统征
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781元,眉山市公布的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780元/月。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正常月缴费基数最低按3290元,最高按16445元确定;对于工资收入水平未达到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60%之间如实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按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100%分七个档次确定,七个档次全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为5262.6元(40%);6578.4元(50%); 7894.2元(60%);9209.4元(70%);10525.2元(80%);11841元(90%);13156.2元(100%)。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全市参保人员2017年度缴费时间从6月20日起,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7年12月20日。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7年1月起开始征收2017年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1)参保单位严格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工资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2)个体身份参保人员统一按眉山市公布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缴费比例:用工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5%,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按月足额缴纳;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9.5%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时起,依法暂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内按规定足额补缴的,连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可以办理补缴。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足额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划个人账户,并从补缴之日起享受新发生的住院报销待遇。3、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之前的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4、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职工个人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之月起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7年度我区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最低按3290.00元,最高按16445.00元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按其参保单位类别予以确定;2017年9月上调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0.8%。
(四)失业保险
2017年单位缴费比例为0.6%,个人缴费比例为0.4%。
(五)五险参保人数和基金征收
2017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4.27万人,其中在职8.33万人,退休5.94万人,征收基金30.74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7661人,其中在职51348人,退休人数16313人,征收基金2.91亿元;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42万人,征收基金2561万元;生育保险参保3.05万人,征收基金1151万元;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62万人,征收基金2250万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2017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丧葬费计发基数按65781.00元核定。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支出10.99亿元,丧葬抚恤支出3009万元。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
按照川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要求,对我区所有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待遇调整。此次涉及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共计5.72万人,人均调整增加106.2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共计0.57万人,人均调整增加187.61元。
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情况
(一)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
根据文件要求,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包括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基数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个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超过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截止2017底,机保参保人数达16165人,其中在职10425人,退休5740人。2017年养老保险费征收2.1亿元。
职业年金征收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相同,缴费比例为单位8%,个人4%。2017年,征收职业年金3916万元。
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根据统筹项目发放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暂由人事退休工资股按老办法核定的养老金发放,待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按新办法核定准确待遇并结算差额。2017年,共计发放退休养老金2.85亿元,
(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和老机保个人账户的清退
根据省厅《关于集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定核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121号)开展认定工作,我区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共计10711人,截至目前已完成认定9855人。
目前正在逐步进行我区老机保个账清退工作,共计清退个人账户余额6670万元(含利息),其中在职人员个人账户5370万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1300万元。
五、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和发放情况
2017年底已采集社保卡信息90余万条,制发社保卡82余万张,覆盖率达到99%。
居保中心
东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东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东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业务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建立区管理中心、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二级管理信息系统,委托眉山农商银行东坡支行代扣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金。眉山农商银行东坡支行根据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征缴计划代扣养老保险费,根据发放计划对养老金待遇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足不出村(社区)就能参保缴费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东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费),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7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5元;对选择8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对选择9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对选择10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对选择15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选择20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对选择3000元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60元。对重度残疾人(精神智障类1-4级,其它类1-2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证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全额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仍给予相应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上统一每年结息一次,计算的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正常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无缴费中断年限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含实施后新符合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7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2017年全年,区居保中心为2269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了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工作。
2017年,区居保中心完成15700多名扶贫人员的政府代缴工作。
2017年底,东坡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4.25万人,其中享受待遇人数为11.5万人。待遇享受人员每月享受待遇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的不同从77元到412.25元不等。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2016年末结余43235万元,2017年基金收入18370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5179万元,财政补贴收入12334万元,利息收入813万元,转移收入12万元,其他收入32万元;2017年基金支出12836万元,其中养老金发放12057万元,转移支出779万元,2017年末基金滚存结余48769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均在眉山市农商银行东坡支行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及双印鉴管理,收入专户月底清零、余额转财政专户,支出专户最多预留两个月的养老金发放额。
医保中心
东坡区医保中心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缴费由个人和财政共同负担。
1、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150元∕人,第二档240元∕人。
特殊困难人群缴费: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三无人员”;计生特别扶助对象,由困难身份对应的认定部门民政、计生、残联按第一档标准代缴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眉人社发[2016]78号,由财政补贴按第一档标准缴费100%参保。
2、2017年政府补助标准为450元∕人。
3、基金负担支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6元∕人,个人不另缴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具体协议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
(二)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60%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2017年城乡居民享受门诊305979人次,统筹基金支付1095万元。
(三)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按门诊可报费用的70%报销,按病种区分为600元、800元、2000元三类限额标准,一名参保人员一年最多报销2个病种,暂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15种:2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含2级)、心脏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癫痫、精神病。
截止2017年12月底特殊门诊审批人数21407人,2017年当年审批12992人,当年统筹基金支付416万元。
(四)重大疾病门诊待遇
重大疾病门诊视同住院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按一档缴费的实际报销比例不足70%的补足70%,按二档缴费的实际报销比例不足75%的补足75%。
暂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为4种: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2017年,符合门诊重大疾病条件的人数为3691人,当年享受人次8904,统筹基金支付1885万元(未加保底费用)。
(五)住院待遇
1、住院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疗机构360元,二级医疗机构460元、三级医疗机构660元,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部分,个人先支付自付费用后,再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报销比例。
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含重大疾病门诊)封顶线:一档15万元/人,二档18万元/人。
(六)2017年参保人数,基金收支
参保人数:2017年,东坡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57720人。
基金收支: 2017年内本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3816.38万元;本年经我中心基金待遇支出(指全市范围参保人在本区的支出)26683.99万元。
基金管理全市统筹,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缴费基数的2%部分(全部计入)和7.5%按比例划入部分(见公式)组成:
单位缴费月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个人账户周岁增资额×本人年龄×单位缴费指数÷12(元/月)
眉山市公布的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周岁增资额为10元/周岁。
(二)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为36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6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66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减少100元。重大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起付标准;3天内转诊转院只付一次最高的起付标准。
2、住院报销比例(以二级医院报销标准为基准):在职人员报销比例=72%+周岁年龄×0.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75%+周岁年龄×0.3%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上浮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下调5%,未经等次评审或等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在同级别医院基础上下调5%;当年缴费基数超过眉山市上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增加5%的报销比例,重大疾病增加5%的报销比例。基本医疗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3、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为25万。
(三)门诊重大疾病待遇
门诊重大疾病按住院待遇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起付标准。
重大疾病门诊特殊治疗的范围包括各种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后2年内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药物治疗。
2017年,符合门诊重大疾病条件的人数为1652人,当年享受人次3969,统筹基金支付1670.62万元。
(四)特殊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特殊门诊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享受特殊门诊待遇:因备案的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符合报销项目的费用按80%比例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人/年。
纳入特殊门诊待遇病种:(1)糖尿病(2) 系统性红斑狼疮 (3) 再生障碍性贫血(4)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5)帕金森氏病(6)心脏病(冠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肺心病)(7)脑中风(8)肝硬化失代偿期(9)慢性活动性肝炎(10)Ⅱ期以上高血压(11)类风湿关节炎(12)强直性脊柱炎(13)重症肌无力(14)癫痫病(15)重大疾病门诊辅助治疗。
截止2017年12月特殊门诊审批人数6299人,2017年当年审批944人,当年统筹基金支付834万元。
(五)2017年基金支出
本年经我中心基金待遇支出(指全市范围参保人员在本区的支出)2126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8598万元,个人账户支出12667万元。
基金管理全市统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
三、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且生育人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晚育的增加3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为2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2、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施行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为4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500元;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施行剖宫产的,须提供由医院盖章确认的手术记录和手术知情同意书。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2000元。
4、宫外孕手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新生儿医疗保险补贴
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其新生儿在出生时享受一次性医疗保险补贴32元(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均可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用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四)2017年基金支出
参保且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供医院诊疗清单、出院证、发票等到中心手工报账。审核认定后,从网银支付至参保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
本年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1253万元。
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或工伤死亡而不同。
(一)工伤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参保的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参保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填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供医院诊疗清单、出院证、发票等到中心手工报账。审核认定后,从网银支付至参保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
本年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出966万元。
五、费用结算 “两定点”管理
(一)本地(指眉山市内)结算
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均持社会保障卡按政策即时结算。
2、参保人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政策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1、东坡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为东坡区城镇职工特殊门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2、带*为2017年实行总额控制付费医院(共48家)
带*为2017年开通东坡区城镇职工特殊门诊疾病定点药店(144家)
(二)异地结算。
参保人在统筹地(眉山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通过异地就医省级平台或国家平台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医院直接结算报销医疗费用。但应严格执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制度:
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填写《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长期异地登记备案;
因眉山市医疗条件有限,需转诊转院的: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如转入地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需再转院的,应再次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就医结算终结后,该次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务工、探亲及旅游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需就地急诊、抢救的:应在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就医结算终结后,该次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转诊转院病人转入医院应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应优先就近选择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医院。(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院可通过网址查询http://www.sc.hrss.gov.cn/ywzl/ydjy/ 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医院可通过网址查询:http://si.12333.gov.cn/;或拨打028-12333、028-38296220咨询)
在未开通定点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外出务工人员费用报销可延长至次年的2月28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出院后到区医保中心窗口报销。
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诊即时结算1104笔,统筹结算金额899.48万元。城镇职工医保异地就诊即时结算718笔,统筹结算金额881.04万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 号,以下简称“2017 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 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 号,以下简称“36 种国家谈判药品”)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年版)>和36 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3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17 年11 月1 日起,将2017 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我市将36 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严格按照部发54 号文规定执行,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个人先自付 30%后,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四)东坡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眉山市人民医院、眉山市中医医院、眉山三医院、眉山仁德医院、眉山眉州(创伤)医院、眉山骨科医院、眉山胜奥医院、眉山心脑血管病医院
就业局
东坡区就业局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一、发放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7】967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财政局转发<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7】109号)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80%执行,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966元调整为1104元;从2017年1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医疗保险325.9元/月调整为359.1元/月。
二、待遇支付
2017年审核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220人,发放失业保险金744万元,为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医疗保险262万元 。
三、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
2017年,失业保险基金向14家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资金90.84万元,惠及职工2950人; 2017年10人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资金2.05万元。
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始终坚持“财政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省、市就业局要求,统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上报。在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每月最后一日将当月收入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为零,并在每月20日以前将当月的支出明细和计划报市就业局审批,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失业保险各项待遇。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