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4]29号),在总结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对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证,精神智障类1—4级、其它类1—2级)、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参保,由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仍给予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和省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3元。今后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适时调整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