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办、教育培训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监管股。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发展创新工作。指导出资企业设立新公司、企业上市、改革改组、关闭破产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负责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按管理权限负责区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投融资事项及企业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行为的审批。审批企业产权变动行为,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核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负责审批企业大宗非经营性资产、公务用车和经营用车的购买及处置,审批大额捐赠。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和稳定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三)企业服务股。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战略规划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制度、薪酬制度、规范职务消费。提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调控区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职工福利。承办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和综合考评工作,对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领导干部任免、交流等提出建议。考察推荐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完善企业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对外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四)财务股。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财务监管及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事项。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对监管企业的出资人审计监督、财务稽查、财务培训。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提出支出方案,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化解。
(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区属国有公司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所属单位和区属国有公司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绩效管理、退休人员等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区国资局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六)资产服务中心: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和维护;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出租,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生产经营用车、办公用房购置及台账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及台账管理;负责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