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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立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民政局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7-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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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发现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在我局发出《整改提示函》后,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我局已决定立案。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立案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到我局领取《立案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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