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东府通〔2020〕1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社会共同参与。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林区及林区周围100米范围内吸烟、玩火、野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烧荒、秸秆焚烧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检查,全力排查和清除火灾隐患,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对重要时段、重点地段、重点部位的巡护,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当地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按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采取扑救措施,组织扑救队伍进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但不得组织、动员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上山扑火。
六、凡违反本通告者,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