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责任编辑: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8-25  点击: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

主体

名称

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眉东农(肥料)不罚〔2025〕4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东坡区赵永春农资经营部

92511402MA64A8F2XY

赵永春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高钾型17-8-26韩化复合肥”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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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


2

眉东农(肥料)不罚〔2025〕5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眉山市东坡区任俊安农资店

92511400MA63H57G2D

任俊安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高氮型22-8-10仙洪复合肥”、“平衡型15-15-15仙洪复合肥”、“高氮型21-8-11+TE挪威雅园复合肥”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


3

眉东农(肥料)不罚〔2025〕6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东坡区李先建农资店

92511402MA63R8G01D

李先建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丹博沃码复合肥”、“高氮型22-8-10仙洪复合肥”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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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


4

眉东农(肥料)不罚〔2025〕7号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眉山市联合农化有限公司

91511402731617717B

冯葵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天化30-10-10复合肥”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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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


5

眉东农(农产品)罚〔2025〕2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陈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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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爱媛果冻橙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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