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 主体 名称 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眉东农(肥料)不罚〔2025〕4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东坡区赵永春农资经营部 |
92511402MA64A8F2XY |
赵永春 |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高钾型17-8-26韩化复合肥”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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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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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眉东农(肥料)不罚〔2025〕5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眉山市东坡区任俊安农资店 |
92511400MA63H57G2D |
任俊安 |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高氮型22-8-10仙洪复合肥”、“平衡型15-15-15仙洪复合肥”、“高氮型21-8-11+TE挪威雅园复合肥”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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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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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眉东农(肥料)不罚〔2025〕6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东坡区李先建农资店 |
92511402MA63R8G01D |
李先建 |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丹博沃码复合肥”、“高氮型22-8-10仙洪复合肥”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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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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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眉东农(肥料)不罚〔2025〕7号 |
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眉山市联合农化有限公司 |
91511402731617717B |
冯葵 |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天化30-10-10复合肥”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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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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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眉东农(农产品)罚〔2025〕2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陈进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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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爱媛果冻橙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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