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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光珍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眉东劳人仲案〔2025〕34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11237.54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前述费用人民币11237.54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叁拾柒元伍角肆分),由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申请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1504,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