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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黄明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眉东劳人仲案〔2025〕34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20855.32元;2.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多扣除的社会保险费15792.64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1-2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6647.96元(大写:叁万陆仟陆佰肆拾柒元玖角陆分),由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申请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6号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1504,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