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1.参与原则。农户自愿申请参加,房屋搬迁以户为单位整幢拆除复垦。
2.房屋补偿。对拆旧复垦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实行补偿。
3.人员安置。安置对象为“增减挂钩项目”规划区内自愿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人员的锁定以签订协议时间为准。
4.安置方式。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安置方式。搬迁农户之间不得调剂安置住房面积,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统规统建。人均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若采用集体土地修建安置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40平方米;采用国有土地修建安置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4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含40平方米)按政府确定的成本价进行购买。统规自建。平原地区住房用地面积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进行规划;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进行规划,由农户自行组织施工单位或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同时给予搬迁农户2000元/人的安置房平场费及2000元/人的建筑风貌补助费。货币安置。标准为30000元/人(含20000元/人的住房补助;10000元/人的按期签订协议奖励)。
5.过渡费。实行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过渡期间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采用统规自建和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采用统规统建的,发放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三个月止;采用国有土地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
6.特殊情形。若拆旧复垦地块后期遇到征地拆迁,则搬迁农户已经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不再进行补偿,安置人员以前期锁定人员为准;其余则按照当期征地安置政策进行现金补差。
7.农户奖励。按照建筑物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按照搬迁农户户籍人数,给予500元/人的搬家补助费;按复耕验收合格面积给予搬迁农户15000元/亩的奖励。
8.复垦和后期监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户按照“增减挂钩项目”规划要求,对拆旧复垦地块进行复垦还耕,并栽种粮、油、蔬等作物。复垦后的耕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后期监管,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该《办法》共十八条,对参与项目的原则、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后期管护、项目复垦还耕等问题进行了约定,明确了参与农户的房屋补偿标准、住房安置标准、安置房购买面积、货币化安置标准、过渡费、奖励的情况。办法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