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东府办函〔2018〕84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重点医药企业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五届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眉山市东坡区重点医药企业奖励扶持办法
(试行)
为促进我区医药产业发展,做大做强重点医药企业,提高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入驻东坡区的市、区重点医药企业(医药、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及关联企业)。
二、奖励扶持条件
(一)企业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年度内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年度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三)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因未及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四)企业亩均综合税收产值投入达到园区相关标准。
三、奖励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医药及医疗器械销售类企业奖励标准。
入驻园区的医药及医疗器械销售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缴纳税收区级贡献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医药咨询服务类企业奖励标准。
企业年度缴纳税收(除个税外)区级贡献部分为: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按区级贡献的40%给予奖励;10万元(含10万元)—15万元的,按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15万元(含15万元)及以上的,按区级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标准。
企业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高管(定义标准参照市区两级人才政策文件且经区人才办审核认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区级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四、奖励兑现程序
(一)奖励申报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每年年初申报、年底集中审核,次年6月底前根据审核结果兑现奖励。
(二)医药及医疗器械销售类企业向所在园区提出申请,园区汇总审核后交由税务部门审核纳税金额,区投促局征求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无异后,由区财政局计算奖励金额,经区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到各企业。
(三)园区医药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为其提供服务的医药咨询服务类企业名单,交由企业所在园区审核汇总后按以上程序兑现奖励。
五、附则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我区重点医药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二)奖励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扩大销售等。
(三)企业已享受其他同类型奖励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励扶持政策。
(四)奖励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局依法代扣代缴。
(五)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