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东府发〔2018〕14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区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精神,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东坡区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7月20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东坡区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上述规范性文件需要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