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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西叁烟酒茶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责任编辑: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3-25 点 击 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市监食罚[2019]021号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西叁烟酒茶商行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眉山市东坡区西叁烟酒茶商行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苗静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3月26日,我局接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移交的函》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眉山市东坡区西叁烟酒茶行进行检查时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有4瓶标识为“MINIVITEAZUL SAUVIGNON BLANC 2006 11.0% VOL”的玻璃瓶装的淡黄色液体,无中文标签说明书,该店店员张大垒称上述物品为进口葡萄酒,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无中文标识的食品,并立案调查,因当事人属于食品小经营店,故移交我局处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无中文标识的葡萄酒4瓶;

3、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2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

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罚款:(一)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除外);”的裁量基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9年4月18日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2日

备注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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