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眉山市东坡区泰林药堂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品牌名称:飘安;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5日),该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注册证编号已于2019年6月27日到期,且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定性为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眉山市东坡区泰林药堂在未审核供货方资质并建立进货验收台账的情况下,购进上述口罩1200只,以3元/只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所得3600元,货值金额3600元。眉山市东坡区泰林药堂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拟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00.00元;3、罚款65000.00元。罚没款合计686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捌仟陆佰圆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