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提供了由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人民政府盖章的经营困难证明,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项“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减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7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柒拾伍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