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市监行处字〔2020〕004号
案件名称
江志军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未查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警告;2、处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20.1.29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