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9〕105号
案件名称
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生产经营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天然泉水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红杰
主要违法事实
生产经营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天然泉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处以罚款15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151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9.11.26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2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