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市监妆罚〔2019〕1号
案件名称
李淑英(天添日化)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违法自然人姓名
李淑英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9年10月23日对东坡区高灯南路143号一家名为天添日化的经营店进行检查。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曾经销售过名为“中华古韵水嫩美颜靓肤堂二合一”的化妆品给消费者,执法人员在店内未发现该产品,也未发现“美肤堂”“丹雪尼兰三件套和洗面奶”等化妆品。执法人员在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查询,未发现“中华古韵水嫩美颜靓肤堂二合一”产品所标示的生产企业和相关任何信息,初步怀疑该产品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化妆品5天;2没收违法所得68元;3处以没收违法2倍的罚款136元,以上罚没合计204元(贰佰零肆元正)。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2019年12月7日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