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市监药罚〔2019〕10号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精成大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眉山市东坡区精成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姓名
孙丽蓉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的销售记录,发现该店于当日销售过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号:180909149,生产厂家:天方药业有限公司)2盒,且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凭处方销售凭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2019年8月26日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