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对象
眉山市东坡区所有申请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及家长
二、试点依据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眉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司法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三、试点时间
2019年秋季学期起。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实施承诺制告知书》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承诺书》
3.《眉山市东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