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及眉山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区3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东坡区刘凉面小吃店销售的自制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刘凉面小吃店抽取了1批次自制粉条(生产日期:2024-10-29)。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0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刘凉面小吃店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刘凉面小吃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东坡区罗明康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白鲢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罗明康水产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白鲢鱼(生产日期:2024-10-22)。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0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罗明康水产经营部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东坡区笑口常开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砂糖橘(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笑口常开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砂糖橘(柑橘)(生产日期:2024-10-26)。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1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笑口常开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下饭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下饭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7-04,规格:103 克/袋)。经检验,“铅”项目不合格。
在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下饭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7-11 ,规格:150克/袋)。经检验,“铅”项目不合格。
在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下饭菜(酱腌菜)(生产日期:2024-07-13,规格:350克/瓶)。经检验,“铅”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3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1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收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1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1.78元;2、处罚款57000.00元;罚没款合计57471.78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柒仟肆佰染拾壹元柒角捌分);3.责令停产停业。并责令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2.排查整改
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分析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收购的榨菜原料少部分存在铅超标的问题,没有对原料进行检验。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对原料的进货查验,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东坡区熊舅子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熊舅子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牛蛙(生产日期:2024-10-24)。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0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熊舅子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1月0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六、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盖丽分公司销售的山野笋、泡豇豆(风味蔬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盖丽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山野笋(生产日期:2024-09-05,委托生产企业:四川竹品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批次泡豇豆(风味蔬菜) (生产日期:2024-05-15,委托生产企业:四川千椒百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1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盖丽分公司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七、东坡区学道街市场熊照兵销售的猪后腿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学道街市场熊照兵抽取了1批次猪后腿肉(生产日期:2024-10-24,委托生产企业:眉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经检验,“磺胺类”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1月0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学道街市场熊照兵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07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学道街市场熊照兵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八、东坡区徐水容副食店销售的鲜鸡蛋、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徐水容副食店抽取了1批次鲜鸡蛋(生产日期:2024-10-16)和老姜(生产日期:2024-10-16)。经检验,“甲氧苄啶、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1月1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徐水容副食店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03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徐水容副食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进货查验。
九、东坡区张小妹干杂店销售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张小妹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鲜鸡蛋(生产日期:2024-10-21)。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张小妹干杂店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1月03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张小妹干杂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验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十、东坡区马爱君干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马爱君干杂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鲜鸡蛋(生产日期:2024-10-21)。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马爱君干杂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03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马爱君干杂店(个体工商户)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东坡区城北市场 贾成刚销售的精瘦肉(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城北市场贾成刚抽取了1批次精瘦肉(猪肉)(生产日期:2024-10-22,委托生产企业:眉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动物产品加工厂)。经检验,“磺胺类”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0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城北市场贾成刚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0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城北市场贾成刚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东坡区胖脸蛋蛋生鲜经营部销售的玉米蛋(鲜鸡蛋)、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胖脸蛋蛋生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玉米蛋(鲜鸡蛋)、鲜鸡蛋(生产日期:2024-10-21,委托生产企业:四川省大脸蛋蛋商贸有限公司)。经检验,“甲硝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1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胖脸蛋蛋生鲜经营部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03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胖脸蛋蛋生鲜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三、东坡区游妈干杂店销售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游妈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山奈(生产日期:2024-09-15,委托生产企业:陈三干杂配送)。经检验,“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1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游妈干杂店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游妈干杂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四、四川佳泉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佳泉矿泉水业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4-09-09)。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1月0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佳泉矿泉水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情形。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1月20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五、东坡区管姐商行销售的印度风味飞饼(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管姐商行抽取了1批次印度风味飞饼(调味面制品)(购进日期日期:2024-08-10,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焦作市旺青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管姐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六、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抽取了1批次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4-09-09)。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6日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处罚款10000.00;罚没款合计:10010元(大写:壹万零壹拾圆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发现是由于回收桶的清洗不彻底或消毒不彻底或桶反复使用有破损造成的。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增加消毒液在线补偿系统和增加高压水刀内清洗设备,保证对回收桶在进入消毒环节前的彻底清洗。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七、四川飘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黄流心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飘香居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奶黄流心月饼(生产日期:2024-08-31)。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飘香居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6日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655元;2、处罚款10000.00;罚没款合计:11655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圆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四川飘香居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发现是因为气温高,产品被阳光长时间直射,温度过高,导致袋子内脱氧剂发生变化,影响吸氧防潮效果,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部对生产过程中的脱氧剂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脱氧剂泄漏或发生变化,影响吸氧防潮效果;门店对来货的月饼放到阴凉干燥处售卖,或采取遮阳防护措施避免阳光直射;对店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同时加大对门店的监管力度。
十八、东坡区蒲秀琼干杂店销售的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蒲秀琼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4-09-15)。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蒲秀琼干杂店涉嫌销售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蒲秀琼干杂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十九、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香颂城店销售的食荚豌豆和芹菜、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香颂城店抽取了1批次食荚豌豆和芹菜、老姜(生产日期:2024-09-11)。经检验,“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噻虫胺、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3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香颂城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东坡区赵炎炎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赵炎炎生鲜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甜椒(生产日期:2024-09-13)。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赵炎炎生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一、东坡区鑫永汇生鲜超市销售的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鑫永汇生鲜超市抽取了1批次砂糖橘(生产日期:2024-11-13,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天树果业有限公司)。经检验,“苯醚甲环唑和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0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鑫永汇生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椎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2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二、东坡区陈卫东白酒经营部销售的7元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陈卫东白酒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7元白酒(生产日期:2024-08-15)。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0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陈卫东白酒经营部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2月2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三、眉山市东坡区新客隆超市销售的虎皮鸡翅尖(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新客隆超市抽取了1批次虎皮鸡翅尖(香辣味)(生产日期:2024-09-02,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重庆市谨华鑫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80克/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2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新客隆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渠道,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1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四、四川省天天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省天天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泡竹笋(生产日期:2024-01-02,规格型号:500克/瓶)。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9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省天天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05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2、处罚款53000.00元;罚没款合计53256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贰佰伍拾陆元整)。
2.排查整改
四川省天天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发现不合格原因是原料的二次脱氧时间不足导致二氧化硫残留超标。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对抽检细节的学习,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