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之年,继续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区要继续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突出重点产品和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紧紧围绕“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这一目标,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贯彻落实好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标准化生产,加强示范引导,抓好源头治理,强化全程管控,深化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消费安全,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2016年重点开展“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生产屠宰、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养殖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中使用“瘦肉精”和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的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养殖小区(场、户),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三)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畜禽养殖场、禽蛋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集中区。重点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兽用化学药品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重点为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企业),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任务: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集中力量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跟进实施检打联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生产、经营者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未凭处方直接将兽用处方药销售到无执业兽医签约养殖场(户)的行为,兽药经营者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四)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窝点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和未按要求开展“瘦肉精”自检的行为,未按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的行为。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重点产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区域:农资产品经营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专业市场、集散地。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擅自改变兽药组方的行为,兽药中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其他禁用物质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的行为。
各乡镇(城区)畜牧兽医站,局属各站、股、室、所、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行动和每项行动的整治重点做适当调整,提高整治工作针对性。
三、主要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二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确保工作任务、措施、责任落到实处。三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
(二)强化制度执行
督促养殖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养殖档案,经营单位做好购销货台账。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生产、经营兽药。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严禁使用“三个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督促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健全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健全落实生猪入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及时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管理。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
(三)强化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
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于风险隐患大和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实施网格化监管,每个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及时做好巡查检查工作记录。要细化巡查检查要点,奶站和运输车检查重点是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兽药销售检查重点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有效落实兽药分类管理制度。要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要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同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针对发现问题,迅速反应,及时预警。
(四)强化抽检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专项监测。按照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工作安排,开展“瘦肉精”、生鲜乳、畜禽产品等监测。要重点开展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二是加大监督抽查力度。针对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投入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于抽查出的不合格产品,要实施检打联动。要加大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监督抽查力度。三是狠抓执法办案。要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切实加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增强监管和打击合力。四是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要查办和公开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五)强化行业管理
加强奶站和运输车发证监管,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对全区奶站和运输车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到期换证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审核发证,对已经取缔、停办、停运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清理,防止无证收购和非法运输。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进行建档立案,重点监管。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设置条件和要求,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
(六)强化宣传培训和社会共治
一是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主体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督促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群众调查等信息,全面开展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督等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强化信息报送
建立固定的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