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眉山蕴缨妇产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眉山蕴缨妇产医院
接上级机关交办,2024年8月31日对眉山蕴缨妇产医院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查对制度要求认真对曲目么某某、洛尔某某两名产妇进行身份识别,导致该两名代孕产妇使用虚假姓名(张某、陈某梅)住院分娩。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38000.00元人民币
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刘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刘某
接上级机关交办,2024年8月31日对眉山蕴缨妇产医院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查对制度要求认真对曲目么某某、洛尔某某两名产妇进行身份识别,导致该两名代孕产妇使用虚假姓名(张某、陈某梅)住院分娩。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刘某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管理责任,故刘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
郭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郭某
接上级机关交办,2024年8月31日对眉山蕴缨妇产医院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查对制度要求认真对曲目么某某、洛尔某某两名产妇进行身份识别,导致该两名代孕产妇使用虚假姓名(张某、陈某梅)住院分娩。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郭某作为分管临床医疗质量的领导和产科主任,负有主要责任,故郭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范某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范某某
接上级机关交办,2024年8月31日对眉山蕴缨妇产医院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院于2024年8月27日至8月31日,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查对制度要求认真对曲目么某某、洛尔莫某两名产妇进行身份识别,导致该两名代孕产妇使用虚假姓名(张某、陈某梅)住院分娩。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某某作为分管医疗安全质量的领导,负有领导管理责任,故范某某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