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文章来源: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10-25 点 击 量:







眉东规自资规〔2024〕1号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

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重点保障粮食作物种植及生猪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优先支持完成耕地恢复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设施农业,严格控制各类辅助设施用地数量和规模,严禁在同一承包权(流转经营权)范围内多次、重复批准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

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用地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消防、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印发前已按规定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充耕地,按3万元/亩支付补充耕地成本,资金纳入区财政管理专款用于开垦补充新的耕地。

(三)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经营性冷链、科研、展销、物流仓储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四)严格抓好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耕)

1.严格复垦(耕)标准。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后,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对各项生产设施、辅助设施涉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表硬化混凝土自行拆除,实施土地平整并重新覆盖不低于40厘米厚度耕作层土壤。复垦(耕)土地应当平整规范,无建筑垃圾、废弃物,并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能满足土地耕作和农作物生长要求。

2.严格复垦(耕)时限。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在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后3个月内完成设施拆除和复垦(耕)工作。

3.严格复垦(耕)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用地协议约定的合同到期(或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后3个月内组织村、组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退还经营者预缴的复垦(耕)费。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申请

经营者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等材料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初步选址范围、建设内容(设施名称、层数、高度、面积)、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布置图、施工计划、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保障措施等。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中应包括经营主体、项目名称、项目位置、主要用途等内容。

(二)镇级预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经营者递交的书面用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是否可行,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本区域内的乡村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现场踏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初审后组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村组代表、经营者共同现场踏勘用地选址。选址要求:一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二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城市及建制(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域,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安排设施农业用地;三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切坡建设设施农业用房;四是严格控制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内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确定的项目选址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公司)进行现场勘测定界,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的拐点坐标(纸质盖章并提供电子版)。测量成果包括项目范围内各类设施的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类、权属等,应符合上图入库的要求。

(四)部门审查

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在收到镇(街

道)或经营者提交的拐点坐标、经营者申请等资料后2个工作日

内完成初审,并反馈初审意见。

区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是否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占用林地、湿地、草地、各类自然保护地是否办理用地手续、生产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真实,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符合建设规划,土地复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变相进行非农建设等。

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审查:用地建设方案、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辅助设施用地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防疫条件和布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规模化农业产业发展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区住建部门重点审查: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物施工图是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等。

(五)签订用地协议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面积、使用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六)初审公示

相关部门初步审查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进行核实,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情况和用地协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七)备案审核

公示无异议的,由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生产设施用地涉及的承包权(流转经营权)是否真实,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完成用地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并反馈备案审核意见。

(八)缴纳复垦(耕)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经营者应当按不低于1.5万元/亩标准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复垦(耕)费。

(九)备案及上图入库

经营者缴纳复垦(耕)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出具备案通知,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约定的年限。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信息、用地总规模和地块坐标等用地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生产变更用途、停止经营或合同到期不再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送信息,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共同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跟踪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以及农业生产用途的界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者开展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地类管控、督促指导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监督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营者开展相关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对规模化农业产业发展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建(构)筑物建设方案、工程结构安全、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的工作。

(二)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1.对各类新增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含5亩)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组织查处;涉及设施农业补助资金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未按要求备案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疑似改变设施农业性质或疑似骗取设施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对在限期内拒不完善手续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对辅助设施用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4.对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设施农业用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疑似改变设施农业性质或疑似骗取设施农业补助资金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属设施农业用地但实际建设位置与备案位置不一致且各类设施未超过备案标准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完善备案手续;经调查核实辅助设施超过备案标准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5.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对超标准建设的辅助设施部分,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6.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土地复垦(耕)责任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三)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备案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暂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权限,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XX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

2.XX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3.设施农业用地承诺书

4.土地使用及复垦三方协议书

5.用地协议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6.关于XX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的公告

7.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关于XX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

(参考样本)


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司/合作社/个人姓名拟在XX镇XX村XX组拟流转占用土地XX亩用于XXX,现向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XX项目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如选址通过后,公司/合作社/本人将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组织资料,积极备案;并将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缴纳复垦保证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公司/合作社/个人姓名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XX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

(参考样本)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 (盖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表述)

项目位于东坡区XX镇XX村。XX年X月X日从XX镇XX村委会流转土地XX亩,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用于XX农业生产项目。本项目的基本情况是(结合实际简要表述)

二、项目位置

XX镇XX村XX项目

三、建设内容

现因项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需生产设施用地XX平方米、辅助设施用地XX平方米,建设规模和内容已经土地流转方集体研究同意。本项目将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生态循环的生产理念实行农业开发和生产,实现生产规范、设施完善、环境生态的现代农业标准,推进本农业项目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具体建设内容如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列明,比如)

(一)生产设施建设:

1.育种育苗温室房:新建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2.工厂化作物栽培温室:新建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3.猪舍(或羊舍、养鸡房等):新建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4.养殖池(车间):新建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二)辅助设施建设:

1.农产品临时存储房:新建X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2.农资农机具存放房:新建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3.农产品分拣包装房:新建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4.动/植物检验检疫管理房:新建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5.农产品保鲜存储房:新建XX平方米,层数为X层,层高X米,长度X米,宽度X米,采用XX结构,预算投资X万元。

6.其他( ):

四、耕作层保护措施

本项目无论生产设施还是辅助设施建设,只要涉及耕地的,均严格对耕作层进行保护,具体保护措施为(可根据实际保护措施描述)比如:先用土工布覆盖耕作层、然后使用钢结构架空、在此基础上进行房屋搭建,生产废弃物经无害处理达到农肥使用标准后,用于农业生产。

五、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布置图(附图)

六、施工计划

XXX设施农业项目计划于备案完成后 日内动工建设,建设周期 月(天),建设完成后 天内投入生产。

七、施工设计图(附图)

八、施工方案(附图)

九、土地复垦方案

公司/合作社/本人已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设施用地使用期满或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后,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复垦工作。

十、保障措施



XX项目

年月日

附件3

设施农业用地承诺书


公司/合作社/个人姓名在XX村(社区)XX组(新村组),占用 土地XX平方米,用于XX项目建设农业设施用房,并保证不违反规定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特作承诺如下:

一、不破坏耕作层,在保护好耕作层前提下建设农业设施用房。

二、坚持按设施建设规划方案修建。

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决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按批准面积使用土地,不超占、不移位。

五、已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决不私自转让出租。

六、因国家或镇村规划建设需要时,自愿随时拆除建筑物。

七、使用期满,无条件拆除,并做好土地复垦。

八、如有国家政策变化,愿意服从安排,配合国家政策落实,不提不合理要求。

九、愿意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坡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经常性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按规定处罚;改变用途的,自行拆除。


承诺单位: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土地使用及复垦三方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 方: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

乙 方:用地单位名称(个人)

丙 方: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文件的规定,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介绍(项目名称、土地流转面积、年限、设施农业项目情况、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面积、建筑结构和形态等);XX年X月X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在流转土地中建设生产设施用房X平方米和辅助设施用房X平方米,设施农业用地资料收集齐全后经丙方审核同意,由丙方及时上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丙方在审核中,如涉及占用林地的,乙方需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畜禽养殖等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需经环保部门审核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及复垦协议书。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乙方同意向丙方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15000元/亩标准)共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在设施用地备案前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丙三方工作职责

甲方职责:

1.督促乙方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用途使用土地。

2.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对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督促整改落实。

乙方职责:

1.乙方承诺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改变建设位置、超范围建设、闲置超过2年。

2.在设施农业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3.乙方必须在设施农业用地期满后3个月内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丙方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经甲、丙初步验收合格的,向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丙方依据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退还经营者预缴的复垦(耕)费。若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乙方同意由甲、丙方根据土地复垦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保证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额的50%。

4.若在设施农业用地期满3个月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的。乙方同意丙方不返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丙方组织土地复垦整治或易地开垦。

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设施农业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6.经批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设施农业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设施农业用地上修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丙方职责:

检查和督促乙方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用途使用土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五、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村集体组织(公章) 代表签字:

乙方:XX用地单位(公章)/签字(手印) 代表签字:

丙方: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代表签字:



XX年X月X日

附件5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二 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号

(组)

地块

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四至)

面积

(亩)

质量

等级

土地

类型

承包合

同代码

备注

西

1













2













3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小麦☐玉米☐稻谷☐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具体调整方式: 。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后一)年租金 元(大写: )。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序号

附件名称

是否具备

页数

备注

1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2

出租土地的权属证明




3

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4

其他(例如: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等)












































共计 份, 页。



附件6


XX镇人民政府/XX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XX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的公告


为带动我镇(村/社区)农村经济发展,助推乡村产业,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兹有 项目在我镇XX村(社区)X组拟占用土地XX亩用于 ,其中直接用于生产设施用地面积XX亩,辅助设施面积XX亩。土地使用年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如有单位或个人对上述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情况有异议,请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我村村民委员会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XX镇人民政府/XX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7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项目位置: (镇) 村(社区)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用地单位(个人)


项目名称


土地所有权单位


用地位置


设施农业类型及用途


项目用地总规模(平方米)


生产期限(起止时间)


设施名称

占地面积

建筑结构

备注

















合计




设施名称

占地面积

建筑结构

备注

















合计





所在村民小组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村集体

经济组织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住建主管部门

备案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