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天府大道眉山段道路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办理临时用地的《申请书》收悉。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因你公司天府大道眉山段道路工程建设的施工材料堆放场需要,同意临时使用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长虹社区4组土地58.07亩作为临时用地,在实际用地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禁止超面积使用土地。
二、具体用地事宜,由你公司与涉及村组和农户协商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费用。
三、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3日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