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文章来源: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2-04-07 点 击 量:

《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园区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同时为解决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办证等难题,初步拟定了《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7日至4月13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眉山市东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须注明反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

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做优、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园区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示范效应,增强产业承接能力,激发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投资活力,加快推进东坡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4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标准厂房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通过招商引资协议进驻的企业,形成的园区孵化园,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全区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进行建设,用地手续齐全,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企业租赁或购置从事工业生产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管理,严格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工业厂房登记管理,确保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不丧失。工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割。严禁以工业用地名义从事商业和住宅开发。

(一)工业用地上房屋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可以将使用权宗地内的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并划为一个定着物单元、设立一个不动产单元,按照工业整体项目登记;也可以按幢分别划分定着物、设立不动产单元,按照多个单元进行登记。

(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工业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可按层、间设立不动产单元,并按层、间为不动产单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工业标准厂房转移登记(分割转让),是指生产制造类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与投资运营单位共同申请将工业标准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在进行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时,投资运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开发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拟分割转让的不动产单元必须是无抵押、扣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一)申请人与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在符合现行规划、消防、建设等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制定分割及分割转让方案。

(二)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和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为间。间指同一楼层内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且符合现行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设计要求的建筑空间。标准厂房每层分割单元不大于4间,间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0平方米。园区内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间分割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层、按间分割转让。

(三)园区内的工业标准厂房须投资运营单位自持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不包括行政办公、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且自持部分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由投资运营单位统一自持管理,不得分割和转让。

(五)投资运营单位申请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时,亩平税收要求达到已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相关要求,同时入驻企业已正式投产。

(六)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工业标准厂房经批准进行分割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宗地可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工业用地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仅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单独发证;也可按总建筑面积分摊总宗地面积方式进行登记,将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物业用房和公用设施占地面积分摊到每户业主。

(七)园区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对象只能是经过园区审核同意入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生产服务性企业,不得转让给个人,也不得转让给工业企业、生产服务性企业以外的对象。

(八)工业标准厂房办理转移登记(分割转让)后,原则不得再次转让。

四、联席会议审批

由分管工业的区政府领导牵头成立由园区管委会、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坡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一)工业用地上的标准厂房按照层、间进行分割登记或按栋、层、间进行转让的,由投资运营单位按要求提供《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审核表》,经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才能分割和转让。

(二)投资运营单位自持标准厂房需转让的,也需经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才能转让。

(三)工业标准厂房办理转移登记(分割转让)后,企业申请再次转让的,经园区审核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批通过,才能转让。

五、工业标准厂房变更(分割)及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厂房转移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1.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委托或提交经依法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经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分割及转让的批准手续;

(六)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七)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八)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税费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若只办理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可不提交第(六)(十)项材料。

六、其他事项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审核表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园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转让审核表

权利申请人

土地坐落

出让时间

不动产权证书号

土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分割方案

(可另附纸)

园区管理委员会

审核意见: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审核意见:

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核意见: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审核意见:

东坡生态环境局
审核意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意见: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意见:

备注: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入驻企业准入条件和亩平税收;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进行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查项目立项情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入驻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东坡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入驻企业环保准入及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及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