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者:四川眉山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0588G
法定代表人:严士桦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原象耳镇)铁路桥
违法事实:2019年12月22日,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行为一: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行为二:砂石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为三:未依法报批建设的年产50万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违反法律: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眉东环行处听告字〔2019〕129号)告知你公司有听证申请权,以《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法眉东环行处罚告字〔2019〕12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当日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砂石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报批建设的年产50万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87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交至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坡大队。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51001697208050674112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眉山支行
汇款用途: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