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概况信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职权和授权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水体、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规划、计划;编制大气、水体、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

    (三)对全区大气、水体、土壤、生态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五)协调解决区内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区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六)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存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七)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定区管和市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负责全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八)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区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区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

    (十)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履约工作,统一对外联系;参与协调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区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区教育等主管部门在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