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东坡生态环境局
单位领导
概况信息
机构设置
信息公开
东坡生态环境局
>
信息公开
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统计
责任编辑:区环保局
文章来源: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3-12-30
点 击 量:
眉山市东坡区
2013年
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统计
序号
处罚对象
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万)
1
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
67143463-5
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
2
四川省眉山市五江纸业有限公司五龙造纸三分厂
79787659-4
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
3
四川省眉山市华群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62113204-9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
4
四川厨之乐食品有限公司
77984724-7
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