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统计

责任编辑:区环保局 文章来源: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3-12-30 点 击 量:

 眉山市东坡区2013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统计
序号 处罚对象 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万)
1 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 67143463-5 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
2  四川省眉山市五江纸业有限公司五龙造纸三分厂 79787659-4 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
3  四川省眉山市华群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62113204-9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
4  四川厨之乐食品有限公司 77984724-7 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4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