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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环保局七项制度促环境监察
责任编辑:区环保局
文章来源:区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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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东坡区环保局制定完善七项制度,推进环境监察工作。
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在区环保局网站、公示栏公开环境监察程序、环境监察执法依据、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同时,主动向排污企业进行宣传,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完善现场环境监察制度。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国控、省控企业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对重点污染企业每周不少于1次;对一般污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督每月不少于1次;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完善环境投诉“12369”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保投诉“12369”制度,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专人负责管理,接听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认真记录、分类登记,迅速移交相关人员办理,充分发挥环保部门“110”作用。
完善环保投诉调处制度。受理群众投诉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调查处理,第一时间回复当事人,调处率务必达到100%,满意率达95%以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完善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区相关领导和部门。同时,对情况进行初步判断,采取有力措施,尽可能消除和减轻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完善排污费征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征收实行统一票据、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完善环境监察作风建设制度。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两手抓,监管与服务两结合。认真执行区委八项规定、区纪委六项规定和环境监察“六不准”,决不允许到企业吃拿卡要,决不允许与企业管理者在牌桌上交朋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