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38 川环法眉东环行处 罚字〔 2017〕16号
被处罚者: 眉山市东坡区三明编织袋加工厂
身份证号: 511402000038623
负责人:张三明 电话:13006415790
地 址: 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滴水村
(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3月16日,眉山市东坡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厂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在你厂区内清洗池底部发现有水泥管,并且清洗池中的水正通过水泥管往场区外农灌沟内排水。当天,眉山市东坡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清洗池内的废水和清洗池底部水泥管流出的废水进行了取样。
2017年3月16日,本局向你下发《环境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书》(川环法眉东环行处〔2017〕16号),对你厂通过私设的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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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你厂近半月内处于生产状态;但污水治理设施没有运行;在厂区内的清洗池(用于清洗废旧编织袋)的底部有一根水泥管,水泥管的一端与清洗池相连,另一端与厂区外农灌沟相连,清洗池中的污水正通过水泥管排入农灌沟内,2017年3月17日,东坡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东环监字【2017】第28号),报告显示:你厂清洗池底部水泥管流出的废水样品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违法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对你厂的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三份证据证明你厂通过私设的暗管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局于2017年3月29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东环行处罚告字〔2017〕16号)、《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川环法东环行处听告字〔2017〕16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逾期未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现本局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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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厂通过私设的暗管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厂处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的罚款。
限你厂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眉山支行 户名: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号:51001697208050674112 项目编码:9990167 项目名称: 一般罚没收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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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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