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眉东环改字[2017]16号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三明编织袋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402000038623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滴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三明
经查,你(单位)存在产生的废水通过清洗池底部私设的水泥管排放到厂区外的农灌沟内等违法行为 有四川省环境监察巡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相关法律规定
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 3月 16 日
附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