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眉东环改字[2017]76号
当事人: 东坡区崇仁镇人民政府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合林村4组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合林村4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洪
经查,你(单位)存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厂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违法行为,有照片和《四川省环境监察巡查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依法对你(单位)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