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坡区法院思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刘忠的多次调解下,最终饲养人白某某当庭向受害人杨某某支付赔偿款。
2019年8月25日,杨某某驾驶电瓶车往思蒙方向行驶,在途经崇仁农机加油站时,突然窜出一条小狗,杨某某因避闪不急,在与小狗相撞后摔倒受伤。经询问,杨某某了解到饲养人系白某某。由于伤情严重,杨某某辗转就诊于眉山、乐山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十多天,花去医疗费近四万元。杨某某多次找到白某某协商要求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白某某均拒之不理,并要求杨某某赔偿小狗被撞死的损失,二人矛盾不断激化。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杨某某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思蒙法庭在受理案件后,刘忠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考虑到双方均是同村村民,本着互谅互让以及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联系白某某到法院进行沟通。白某某见医疗费数额较大,拒不承认小狗为自己所养,以此推卸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还原案情,刘法官来到案发现场,联系当地队长、出警民警了解情况,最终确定撞人的小狗正是白某某所饲养。刘法官及时联系双方,组织开庭。庭审中,刘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缓和双方愤懑情绪,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劝慰二人化干戈为玉帛。
最后白某某改变此前的强硬态度,当场赔偿杨某某大部分费用,杨某某也表示谅解,接受了赔偿款。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损害赔偿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关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很多居民都喜欢养宠物,由此也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频发。法官在此提醒,饲养或管理动物时一定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