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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民政局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10-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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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度、2023年度未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关于2022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年检情况的通报》《关于2023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年检情况的通报》及社会组织历史档案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严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0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

  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其他任何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你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

  联系电话:028-35019209

  单位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号

眉山市东坡民政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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