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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非矿权砂石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  文章来源: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9-26  点击:








眉东规自资发〔2025〕12号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非矿权砂石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非矿权砂石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六届9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眉山市东坡区非矿权砂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非矿权砂石资源管理,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止各类涉砂违法行为,促进我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市规自资规〔2024〕2号)以及《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水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矿权砂石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因建设施工开挖的地下砂石;

(二)河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及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产生的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砂石;

(三)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

(四)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未设立砂石采矿权的砂石。

第三条地表或者地下的砂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和破坏。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 业主单位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第四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维护全区陆域砂石开采和经营秩序,负责砂石出让、监管等工作;区水利局负责河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及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砂石处置管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水利局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服务公司负责接收、转运、计重、值守等具体管理事项。砂石应优先保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章 砂石分类处置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宗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处置管理

第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及划拨等方式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地下有砂石的宗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编制《宗地地下砂石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利用方案》纳入供地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利用方案》作为土地供应文件一并公开发布。

《利用方案》应明确以下事项:(一)各类建设项目地下砂石全部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偿接管。(二)土地使用者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同步签订《建设项目地下砂石接管协议》(以下简称《接管协议》)。

第六条《接管协议》约定内容原则上应与《利用方案》内容保持一致,应包括砂石接收的交付方式、明确土地使用者应按照经住建部门备案已报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开挖砂石(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责)、不得将表土和砂石混合的约定等。

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经住建部门备案已报建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和地勘资料及现场踏勘情况等,对建设项目地下需要开挖部分砂石储量进行预估,锁定开挖范围、开挖深度等,出具地下砂石储量预估报告,作为砂石接收量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严禁在集体土地上开采砂石,因依法批准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砂石层进行开挖的,由业主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出台以前已供地未动工的建设项目,因项目建设需要开挖砂石,开挖前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与用地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接管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园区(镇、街道)强化动态巡查,发现有违法开采砂石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施工过程需对砂石层进行开挖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须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应包含砂石预估储量、使用依据(自用依据和财评依据)、砂石用量等内容。项目主管部门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拟开挖范围内的砂石自用及剩余砂石量进行测定,并将《砂石利用方案》、测定结果和剩余砂石量情况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复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依法处置。

第十条建设项目地下开采的砂石原料应按照《接管协议》约定运输至储存堆场,擅自外运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节 河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及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砂石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河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及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产生的砂石按项目设计直接用于施工建设,确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砂石,由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实施单位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后,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依法公开处置。相关部门在通过合法程序确定河道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及河道清淤疏浚等项目施工单位时,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注明需上岸综合利用砂石的具体处置方式,并监督中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前,与砂石处置实施单位签订砂石《接管协议》,协议应包括砂石的交接主体、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存储地点、预计上岸的砂石方量等内容。河道工程及疏浚项目业主、中标施工单位按程序上报区水利局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与砂石处置实施单位签订的砂石《接管协议》。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及第三方服务公司要确保砂石装卸在综合利用方案确定的临时上岸点或码头进行,不得随意占用岸线,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加工场和堆场,不得破坏滩涂湿地。在生态修复监管上,要主动落实“谁开采、谁清理,边开采、边修复”要求,保障采砂河道及时平整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并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三条区水利局要坚持“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用砂总量、开采区域、上岸位置、堆场及加工场位置等要求落实监管。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有将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砂石用于从事与本项目建设无关的对外利用或销售以及工程完工后未报批剩余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擅自处理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节 罚没砂石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罚没的砂石应及时计量登记,并运输至储存地点。

第四节 接收、运输、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鉴于不同区域砂石原料品质不同,不同区域砂石原料应分别按相关规定确定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接收的砂石全部实施计重管理。

经依法采购确定的具体负责接收砂石的第三方服务公司根据砂石储量预估报告分设地点计重,其中除工程项目储量小于1万立方米(约2万吨)、场地狭小无法安装地磅或其它不适用安装地磅的到指定地点称重计量外,其余均在项目所在地就地(就近)安装地磅,安排人员负责称重计量工作。称重计量后应向车辆驾驶员出具计重票据并同步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国资局和区财政局上报计重结果。地磅及计重人员工作区域四周应安装高清摄像头,对称重计重工作进行全程监控记录(监控记录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十七条砂石运输实行专用车辆管理。

第三方服务公司对砂石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行车定位监控系统。在接受转运砂石原料任务前,必须将负责运输砂石的车辆号牌、转运路线和驾驶人员信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国资局、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报备。运输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环保相关要求做好覆盖,严禁抛洒滴漏,严格按照转运线路和时间要求集中运输至指定场地。

第十八条砂石存储管理。

建设项目场地允许的前提下,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后,可在项目红线区域内临时单独规范存放项目开挖的砂石原料。

第三方服务公司应在指定储存砂石的地点安装地磅,对到场的砂石重量进行重新计重,计重清单同步上报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以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十九条砂石处置管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依职权将砂石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第二十条单个项目处置完毕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局对项目实际开挖和转运量进行复核,各自形成报告,分别报送区委、区政府。

每季度区财政局就本季度砂石非税收入、砂石运行支出等情况形成报告,区国资局就本季度砂石原料接收、运输、存储量等情况形成报告,分别报送区委、区政府。

第五节 砂石处置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砂石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砂石转运、储存、处置等产生的费用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水利局按职能职责牵头列入年初预算按程序支付。


第三章 砂石监管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明确职能职责。

(一)各园区、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监管,负责辖区范围砂石开采的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制度,准确、及时收集辖区范围的砂石信息,发现违法开采、运输等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配合案件调查工作。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编制《利用方案》;对砂石堆场、项目所在地进行严格监管;组织实施对陆域砂石公开拍卖工作;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陆域)偷挖盗采砂石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对偷挖盗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国资局负责监督指导砂石接收、转运、储存工作。

(五)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各类涉砂犯罪活动,及时办理涉砂犯罪案件。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眉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对砂石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东坡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砂石加工项目进行环评审批,依法对砂石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厉查处砂石加工、出售领域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组织对地磅的检定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地磅计量准确。

(九)区住建局将已备案报建的涉及砂石开挖项目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和地勘资料及时提供给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区审计局对砂石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砂石处置相关工作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严格责任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园区、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管理的相关工作,发现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非矿权砂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东规自资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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