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座落 |
用途 |
使用权面积 |
备注 |
1 |
川(2018)东坡区不动产权第0001145号 |
彭刚、郑燕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红岗村眉山市圣丰农产品物流批发市场1期C区冷冻交易区1层A116号 |
商业 |
3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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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1521执恢2734号之三公告
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