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单位:眉山市东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眉山市东坡区卫生监督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委托单位决定依法将法律法规授权由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交由眉山市东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眉山市东坡区卫生监督站)行使。
一、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一)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由委托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程序性权利义务,委托受委托人具体行使并承担。
(二)委托人依法行使的行政检查权委托受委托人具体行使。
(三)委托人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人依法承担必要的协助性事务。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全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卫生健康领域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所有执业行为实施行政检查。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限期予以改正。
(三)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受委托人可以直接以委托人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四)普通程序处罚案件,经委托人相关负责人批准或经委托人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需要依法启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由委托人组织听证,并经委托人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委托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受委托人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
2.委托人承担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法追究受委托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人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投诉举报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定期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人报送委托行政执法相关资料。
8.受委托人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五年。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可以依法调整并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后生效。受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送眉山市东坡区司法局和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