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保护承包方、受让方和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文件要求,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眉山市东坡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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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眉山市东坡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区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对跨镇(街道)流转的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对跨县(市、区)流转的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八条 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一 条实行“先交租金后用地”,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先交一年及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的相关条款。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租金以黄谷等实物计量,按当年当地市场中间价折算以货币支付。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合同签订后,受让主体须一次性缴纳200元/亩的流转保证金,由各镇土地流转服务公司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其中设施用地部分,一次性缴纳1.5万元/亩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由镇人民政府收取,专款专用。流转期满后,土地不低于原耕作条件且流转双方无异议,流入方可申请退还所缴纳的流转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及所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十三条 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四条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适时开展督查指导工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每季度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以便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100—500亩)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500亩及以上)
3.土地流转意向协议书
4.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
5.合伙协议书
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