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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改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8日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眉山市东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5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供水组织在管护范围内农业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差额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在用水定额内的节约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农户用水成本承受能力、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四条补贴对象。为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供水组织。
第五条 补贴标准。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含粮—油/经济作物轮作模式)定额内用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不增加种粮户用水负担,保障其种植收益,并促进全区粮食种植积极性。
灌区管理单位:在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的前提下,对骨干工程(含水源工程和骨干渠系等)维修养护成本资金缺口进行适当补贴,以降低供水成本。
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等:在实现精准计量的前提下,对末级渠系工程(含田间工程)运行维护进行适当补贴,以降低供水成本。
第六条 补贴方式。灌区管理单位:采取按项补助或据实报销方式等给予补贴。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等:结合实际,按灌溉面积或用水量补贴。
第七条 补贴程序。精准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
(一)申请:灌溉周期结束后,承担农业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向区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等供水组织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申请要求渠系维修养护及时,计量设施完善。其中:灌区管理单位管理的骨干渠系水利用系数需达到0.7以上;基层供水组织管理的末级渠系应无淤塞和明显损漏情况,泵站、闸门可正常运行。
(二)审核:区水利部门对灌区管理单位申请进行审核;镇(街道)对农民管水合作组织、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供水组织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街道)、村两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水利部门汇总并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和当年精准补贴资金预算,水利部门提出精准补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公示:区水利、财政部门对精准补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兑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时足额发放至补贴对象。
第八条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未使用工程供水开展农业灌溉的;
(二)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的;
(三)骨干工程维修养护成本资金足额到位的;
(四)未严格执行核定并对外公布的计量水价的;
(五)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九条 奖励对象。采取节水措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实现用水定额内节约水量,且足额缴纳农业水费(含通过财政补贴的)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农民管水合作组织等。
第十条 奖励方式。节水奖励包括直接奖励、间接奖励和水权回购等三种形式。其中,直接奖励是指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直接进行奖励;间接奖励是指由财政对节水设备、计量设施购置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根据财力状况、节水目标、节水成本、节水量等合理确定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
(一)申请:
直接奖励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水权回购的,由灌区管理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
直接奖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节水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街道)、村两级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区水利部门审核,并由区水利部门形成当年节水奖励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水权回购的,灌区管理单位对水权回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街道)、村两级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材料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报区水利部门审核,并由区水利部门形成水权回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公示:区水利、财政部门对节水奖励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时足额发放至奖励对象。
第十三条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二)农业用水超出用水定额的;
(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节水量下降的;
(四)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应多渠道筹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贯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资金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十五条省级下达的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区财政、水利、发改、农业农村部门将在资金分配过程中根据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加大对改革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区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管。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分配、管理、使用奖补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监督。
第十八条 区水利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各管水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到2025年12月31日为止。试行期结束后,根据试行期间办法施行情况,另行调整修订,并出台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