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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江东坡区东坡大堤松江段、石佛段防洪工程水保监测、验收单位采购谈判文件

责任编辑:东坡区水利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4-04-03  点击: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ZSJC-2024-053

项目名称:岷江东坡区东坡大堤松江段、石佛段防洪工程水保监测、验收单位采购项目

人:眉山市东坡区河道管理站

 

 

中国·四川·眉山

 

眉山市东坡区河道管理站

共同编制

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04

  

第一章  谈判邀......................................................... .................. 5

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 8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0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 36第五章  评审办法............................................................................ 36第六章  采购合同(样例).................................................................... 46

 

 

 

 

 

 

 

 

 

 

 

 

 

 

 

 

 

 

 

 

 

 

 

 

 

 

 

 

 

 

 


 

第一章谈判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SJC-2024-053

项目名称:岷江东坡区东坡大堤松江段、石佛段防洪工程水保监测、验收单位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7.86万元(大写:壹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

采购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投标供应商须提供202111日以来,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合同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专业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407900时至202404091700

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口1711169

方式:1网络办理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报名的供应商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报名信息登记表,填写完整后连同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鲜章一同扫描发送至邮箱:1468331890@qq.com

报名费: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11日14点30(北京时间)。

    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口1711169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41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口1711169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2.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东坡区人民政府官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眉山市东坡区河道管理站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蓬莱北路14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方式:028-3822054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景贤街972

联系人:向先生

联系方式:13547698335

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谈判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最高限价及

包数划分情况

本项目最高限价:17.86万元(大写:壹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

供应商的报价若超过采购人设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之一,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

不正当竞争

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 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投标人提交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谈判小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否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效。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注:1、本项目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由评审委员会现场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2、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若在项目评审后等发现其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其说明、证明的,供应商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情形的相关法律责任。

3

小微企业价格

扣除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 (含提供货物、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
、中小企业认定规则。

1)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的复印件);

2)承诺及声明(承诺内容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虚假承诺或未提供的取消其成交人资格;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如有)

(4)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1投标供应商须提供202111日以来,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须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合同复印件);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专业资格。

 

5

联合体谈判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谈判

6

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7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8

答疑会和

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

9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应按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

 (1)供应商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按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或保留原样);但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响应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不能识别的,视为未提供。

(4)货物类和系统集成类项目,采购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的,应单独列明或在响应文件技术服务响应表中注明该项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未编写的可能会导致谈判小组做出不利的评审。

10

响应文件签署

(1) 所有要求供应商盖章的地方,盖供应商(法定名称)鲜章,不得以其他印章代替;

2)具体要求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3)本响应文件中所述的负责人指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分公司、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的负责人、经营者等,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上一致。

4)自然人参与谈判的签署自然人名字。

5)联合体谈判的,响应文件由牵头方签署(联合体协议除外)。

11

装订要求

响应文件应胶粘,逐页编码。一般情况下使用A4纸印制,图纸、效果图、设计方案、产品宣传资料等可使用其它规格纸张。

12

包装和密封要求

(1) 响应文件可以密封为一袋或几袋;

(2)密封袋按响应文件格式“密封袋格式”进行制作,密封袋供应商名称处和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鲜章。

13

响应文件

递交

(1)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响应文件应按本表   “包装和密封要求”进行密封。

(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参加开标会人员必须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3)逾期送达或者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4

废标和无效响应情形

(1)谈判过程中的终止谈判情形 

a.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谈判过程中的无效响应情形

a.响应文件超过规定的时间送达的;

b.响应文件未密封的。

(3)评审过程中的终止谈判和无效响应的情形,由谈判小组判定,详见本谈判文件中的评审办法。

15

服务期限、地点及付款方式

(1)服务期限和地点:

a.服务期限:     60  日历天。

b.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取得主管部门验收回执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16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向先生, 联系电话: 13547698335

17

成交通知书

领取

请成交供应商凭介绍信、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18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中的特殊条件、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定标结果的询问,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程序等内容的询问,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9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 负责答复。

质疑方式:书面形式

联 系 人:向先生

联系电话:13547698335

联系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景贤街9附72号

邮政编码:62001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20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采购人,即眉山市东坡区河道管理站。  

投诉方式:书面方式。

联系电话:028-38220540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蓬莱北路14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且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1

项目分包

□不允许

☑允许,水土保持监测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22

共同编制

本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23

招标代理费

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7000元计算,由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2. 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眉山市东坡区河道管理站

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4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的;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三、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构成

6.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不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网址查看澄清公告所造成的各种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四、响应文件

 

8.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被视为未提供该资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8.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1.响应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详见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

    12. 响应文件格式

12.1 供应商应执行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要求。

12.2 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3.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谈判保证金。

14.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2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

14.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胶装成册并编目编码。

14.4 响应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内容应完整。

14.5 响应文件的装订应体现节俭、环保原则,不提倡豪华装订。

    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5.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未分包即只有一个包的在响应文件格式封面分包空格处可以用“1”或“/”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

15.2 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密封要求:见须知前附表。

15.3未密封的将被拒绝接收,密封袋未按要求盖章或密封不严实,但响应文件正文件内容看不见的,仍视为有效响应文件予以接收。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实质性要求)

详见谈判须知附表。

17.响应文件的递交(实质性要求)

17.1 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7.2 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 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密封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18.3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五、评审

 

19.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评审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0. 成交原则

采购人按照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程序

 21.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1.2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2.成交结果

22.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3.成交通知书

2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4. 签订合同

24.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4.2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4.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4.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5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5.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条款适用于允许分包的项目。

25.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5.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6.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7.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8.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29. 履行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0. 验收

30.1本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组织验收。

31.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和财政支付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2. 供应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6)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3.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询问、质疑、投诉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十、其他

    34.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5.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密封袋的格式

 

 

 

响应文件密封袋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

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封面

正本或副本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第      包)

 

 

 

 

 

 

 

 

 

 

 

供应商名称:             (签章)

 

日期:                   


目  录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五、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及声明函

七、项目报价表

八、响应及偏离表

九、售后服务承诺及措施

十、供应商项目业绩一览表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十三、其他材料


一、响 应 函

 

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XXXXXXXX(采购编号:XXXXXXXXXXXX)”项目谈判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我方授权XXXX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XXXXXXXX(谈判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谈判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谈判价为人民币XXXXXXXX(大写:XXXXXXXX)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服务时间XXXXXXXXX

3、我方存在的失信行为将如实反映。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与谈判申请文件一致的电子档U1份。

5、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谈判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谈判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通讯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传    真: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 (盖章)

 

日期:

 

 

 

 

 

 

注: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谈判适用本证明书;

2、供应商是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

3、供应商是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经营者信息,须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上一致;

4、供应商是自然人不填写,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授权声明: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谈判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日期:

 

 

 

注:授权代理人参加谈判的适用本授权。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五、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按第二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4(4)款要求提供资料。


六、承诺及声明函

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参加_________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_________)的谈判活动,现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无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理的重大违法记录(如取消成交资格、没收保证金、规定时间内禁止在本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六)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5年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___ ____

 

注:供应商作出以上承诺即视为满足该条件,无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七、项目报价表

序号

服务项目

谈判报价(元)

服务期限

备注

1

 

 

 

 

2

 

 

 

 

 

 

 

 

合计:XXXXXXXXXXXXXXXXXXXXX(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X)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含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所有费用。

2.谈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都应在此报价表的基础上做下浮报价。

3.最后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现场提供。

4.进行最后报价时,相应分项报价按比率进行下浮,以便结算及审计。


八、响应及偏离表

序号

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

谈判响应文件的实际参数

偏离情况

(符合、正偏离或负偏离)

 

 

 

 

 

 

 

 

 

 

 

 

 

 

 

 

 

 

 

 

 

 

 

 

 

 

 

 

 

注:1.若填写,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商务参数列入此表,按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填写。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响应文件的实际参数。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

4.未填写此表视为完全响应第四章技术、商务参数内容。

 


九、售后服务承诺及措施

供应商根据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和服务措施。

 

附表: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售后

服务

人员

 

 

 

 

 

 

 

 

 

 

 

 

 

 

 

 

 

 

 

 

 

 

 

 

 

备注:谈判项目对人员有要求的,在本表下方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供应商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签

定时间

合同完

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附:1、提供合同原件的复印件。

 2、如采购文件中对业绩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

供应商运用此表时该格式不得变更和删减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定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单位盖章):

日 期: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个人)(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

 

说明:1、如供应商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提供本声明,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本声明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资料

 

:供应商的信誉证明、获奖情况等相关材料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1、岷江右岸松江干流段:起于杨坝沟汇入岷江干流沟口千禾味业,终止于鸿化堰进水口上游70m处,全长7569.60m,均为整治加固堤防。其中全断面新建岸坡防护段长7171.60m,局部新建岸坡防护段长275.00m,修复已建面板段长123.00m。整治穿堤涵管3处,新建下河梯步17处。

2、苏堤南路段堤防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右岸﹐堤防长966.56m。堤防起点位于汤坝航电工程鱼道尾端,止于千禾味业挡墙处,堤防形成闭合。沿堤线布置穿堤排涝涵管1处,下河梯步3处。

3、岷江左岸石佛段干流段:起于玻璃江石佛汇流口,与拟建玻璃江左岸堤防终点相接,终点止于越丰村陈家祠堂处,新建堤防总长1635.90m,新建排水涵管2处,整治穿堤涵管出口2,新建下河梯步4处。

本次项目对岷江东坡区东坡大堤松江段、石佛段防洪工程水保监测、验收单位进行采购。

二、服务要求

(一)、水保监测服务内容及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规范规程要求,编制监测实施方案,按照监测实施方案完成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报、总结报告等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监测报告。

1.根据需求,按时提供所测河流监测报告、专项报表或报告。

2.采样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中要求执行,并全程做好质控措施。

3.如遇供应商负责范围内河流出现应急监测工作,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完成应急监测,服务费用不再增加,供应商应排好应急值班。

4.供应商应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5.采购人不定期按照采样-检测-报告出具进行全程质量控制。

(二)、水保验收单位服务内容及要求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采购单位在水保验收工作开展前收集并梳理相关资料,指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审查;配合采购单位组织完成自主验收相关工作并形成验收鉴定书;完成自主验收公示及上报备案;配合采购单位接受验收核查工作等。

(三)成果资料: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提供成果报告,办理相关手续使用。

三、其他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60日历天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完成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取得主管部门验收回执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5、验收办法:验收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谈判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验收。

6、供应商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及设备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7、保证对本项目相关的商业、技术等机密信息和资料保守秘密。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期限限制。

8、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9、质量达到国家及地方验收合格标准。

10、水土保持监测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其费用包含在供应商的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第五章 评审办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谈判小组不得以下列情形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供应商报价小数位数;

2)响应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编目编码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

3)供应商响应文件格式不符合采购文件所述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正文内容缺失除外,正文内容不包含填写附注说明内容)。

2.2 资格性审查。

2.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 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不符合的,谈判小组应填写供应商淘汰表,写明未通过的原因,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的,谈判小组应注明情况并经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2.3通过资格性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4.6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7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8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9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发出澄清后30分钟内确认,超出时间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经评审的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8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9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0供应商澄清、说明

2.10.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0.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回复,通过纸质书面的形式进行。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1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6.谈判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六章  采购合同(样例)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项目(采购编号:      )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第四条   服务地点:            

第五条   服务费支付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七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参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项目采取免收履约保证金政策。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进行处罚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采购代理机构   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附件

1、项目谈判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址: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话:                                 话:                           

    真:                                 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注:合同条款可根据采购人及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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