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及眉山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区2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天力分公司销售的干黄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6月0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天力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干黄花(生产日期:2023-05-30,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成都菊佳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07月0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天力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东坡区王红小吃店制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08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王红小吃店抽取了1批次油条(生产日期:2023-08-08)。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08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王红小吃店涉嫌销售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7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王红小吃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未发现具体原因。该店已重新购买原料制作油条,并严格注意食品安全。
三、东坡区车站面馆制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17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车站面馆抽取了1批次油条(生产日期:2023-08-17)。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09月0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车站面馆涉嫌销售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涉嫌采购相关产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油条制作过程中控制不严,人为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加强进货查验。
四、眉山市龙荪泉天然饮用水厂生产的“冰壶时代天然饮用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04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龙荪泉天然饮用水厂抽取了1批次“冰壶时代天然饮用泉水”(商标:/,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3-08-03,标称生产者名称:眉山市龙荪泉天然饮用水厂)。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09月0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龙荪泉天然饮用水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2.处罚款6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5031.5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零叁拾壹元伍角)。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人为操作不当,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未及时打开臭氧机进行消毒。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并加强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和出厂检验。
五、东坡区鑫乐永汇副食店销售的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23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鑫乐永汇副食店抽取了1批次精品香蕉(购进日期日期:2023-08-22,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东坡区盛利水果批发部)。经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09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鑫乐永汇副食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六、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23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抽取了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3-08-20,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王序)。经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09月1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世纪优选生鲜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七、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清心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23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抽取了1批次“饮用天然泉水(清心泉)”(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3-08-23,标称生产者名称: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09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福星天然饮用水厂涉嫌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0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零捌元整)。
2.排查整改
该公司收到报告立即排查了产品不合格原因,经查是因为:1.回收桶老化,在运输过程中破损,漏气;2.消毒不彻底,在生产过程中消毒液浓度没有保持稳定,逐渐衰减,造成后期桶子消毒不严。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设备改进,一是在生产过程中定时、定人对消毒液进行补偿,在生产线上增加消毒液补偿系统,二是淘汰部分老化、陈旧的桶子,新购桶子全部用“注拉吹”代替“挤吹”。
八、东坡区邹记馒头店制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12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邹记馒头店抽取了1批次馒头(生产日期:2023-09-12)。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0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邹记馒头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邹记馒头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不合格原因为该店少量添加糖精以求减少成本增加口感。该店已进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每次购进做记录台账,保留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九、眉山市东坡区恒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辣椒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30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恒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23-07-07,吸光度≥30,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河北红日天然色素有限公司)。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0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恒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邹记馒头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不合格原因为未按要求避光存放产品。该店已进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存放产品。
十、东坡区汇果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21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汇果鲜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3-09-21,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周老五水果批发)。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0月1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汇果鲜水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6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东坡区周氏慧蔬菜店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20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周氏慧蔬菜店抽取了1批次茄子(购进日期:2023-09-12,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邹亚军)。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0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周氏慧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周氏慧蔬菜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当事人从眉山市东坡区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茄子时,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验制度。
十二、东坡区吴俊樱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20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吴俊樱蔬菜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茄子(购进日期:2023-09-20,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周建军)。经检验,“甲胺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0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吴俊樱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吴俊樱蔬菜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当事人从眉山市东坡区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茄子时,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验制度。
十三、东坡区好一点小吃店制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1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好一点小吃店抽取了1批次油条(生产日期:2023-10-11)。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月09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好一点小吃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油条制作过程中使用了含铝型添加剂。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重新购买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及原料进行油条加工。
十四、眉山市东坡区鲜之果水果店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3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鲜之果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3-10-13,委托生产企业:金鑫果业)。经检验,“吡虫啉”、“苯醚甲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3年11月1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鲜之果水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