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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眉山市东坡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9日
眉山市东坡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眉山市东坡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提升农田水利设施的质量和效益,依据《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参与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社会资本是指除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等。
第五条 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水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尤其是具有一定经营性的水库、引调水、城乡供水等工程,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
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一批已建农田水利设施,通过股权出让、委托经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第七条 各类社会资本结合实际,可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管理合同(MC)、委托运营(O&M)等参与方式。
第八条 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对公益性较强、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可采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自来水厂、旅游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九条 鼓励利用各类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入专业化合作机构,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水利投资基金,政府可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条 社会资本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费,按区发改局批复价格执行,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维持规定的功能与用途。确需变更工程功能与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征收、征用或占用其他社会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需经工程产权人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政府已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补助标准等,为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提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申请报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批复申请报告,超过其管理权限的,要按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资金来源,工程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建后运行管护措施,以及申请政府农田水利资金奖励或补助金额等。
第十五条 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应按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程规范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支付补助金额。
第十七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管理等工作。同时,应将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相关人员纳入水利行业人员培训范围。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符合农田水利相关规划,符合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符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引导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条 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