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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用水合作社用水管护主体责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田水利工程长期、高效运行,经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用水合作社用水管护主体责任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9日
眉山市东坡区用水合作社用水管护主体责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用水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即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农村水利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原则组建而成,参与田间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组织灌溉供水服务,促进农田水利工程长期、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社在田间工程中的用水管护工作,具体包括灌溉用水、工程设施维护、水费代收等工作。
第三条 合作社承担田间工程的管护责任,是主要责任主体。合作社全面负责田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供水、维护和收费等方面的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作社用水管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合作社的管护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二章 用水管护工作内容
第四条 合作社负责组织田间工程的灌溉用水,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需平衡。合作社需根据农田实际情况和作物生长需要,科学制定灌溉计划,合理分配用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和过度使用。
在进行灌溉用水管理时,合作社应当考虑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例如,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效率,减少用水量。
第五条 合作社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田间工程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管道、水泵、水闸等。合作社需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合作社还需建立设施维护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和维修情况,为设施维护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六条 合作社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向农户代收灌溉水费,并确保征收的公平合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水费代收制度,明确征收标准和程序,确保水费征收的公开透明和便民高效。
在进行水费代收时,合作社应积极倡导农户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的理念,引导农户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机构,包括灌溉管理组、维修保养组、财务管理组等。各组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用水管护工作。
合作社需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交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内部机构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合作社应定期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升管护人员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培训内容包括灌溉技术、设施维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合作社需建立技术档案和操作手册,记录灌溉工作中的技术要点和操作流程,供管护人员参考和学习。
第九条 合作社需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用水管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定绩效和业绩。考核内容包括用水管理、设施维护、水费征收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对表现优秀者进行奖励,给予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对表现不佳者进行相应处罚或改进,进行培训和提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合作社用水管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和评估合作社的工作情况。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合作社的用水管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管理不善情况,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和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指导合作社改进和提升。
第十一条 合作社应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水管护工作的情况和进展。报告内容包括用水管理、设施维护、水费征收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合作社应在办法生效后及时落实,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合作社应积极配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