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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单位的公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08-29  点击: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413号)要求,我局根据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确定了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现就征集承担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规范财务管理类:支持示范合作社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推行会计电算化。补助标准4000元/个,拟支持农民合作社80个。按申报先后顺序确定,满额即止。

(二)品牌化经营类:支持示范合作社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品牌化经营,获得认证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前且此前未获得过各级财政资金奖补。补助标准20000元/个,拟支持农民合作社4个。

(三)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类:支持示范合作社开展土壤改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土壤改良面积不低于210亩。补助标准1000元/亩,拟支持农民合作社2个。如申报单位超过2个,则通过专家评审进行确定。

如申报规范财务管理类项目业主不足,则结余资金调剂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类,适当提高土壤改良面积和补助金额。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被评定为区级及以上等级的示范农民合作社。

(二)运营管理规范,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能确保所申报项目顺利完成实施。

(三)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三、资金支付方式

由项目单位按照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自主实施,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资金。

请符合支持条件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股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4日18时。报名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南湖街40号,联系人:王志刚,联系电话:38291665,18990366908。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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