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东府通〔2020〕10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开展眉山主城区亭棚规范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眉山主城区现有除警用等行政执法岗亭以外的各类亭棚。
二、治理对象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二)擅自改变亭棚设置地点的;
(三)擅自改变亭棚审批功能的;
(四)擅自占用亭棚周边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
(五)擅自利用亭棚载体发布广告的;
(六)外观破损及其他外观不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
三、治理要求
(一)对违反上述情形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经整改符合有关要求并将继续使用的亭棚,亭棚所有人应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