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东府通〔2020〕13号
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第41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第4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168号)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第4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第4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第41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涉及修文镇列神村1、2组,铝城村5、6、7、10、12组,青龙村1、5、6、8组,上码桥村1、2、3、4组,英雄村7、8组53.9825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1.7655公顷,园地13.9312公顷,林地6.4089公顷,其他农用地1.8769公顷)转用而成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9.2448公顷,合计63.227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全区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减半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全区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征收土地需农转非的农业人员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到眉山市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