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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东坡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9-28  点击:

眉东府通〔2020〕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

2020年11月1日0时起,禁捕期暂定为10年(含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的禁渔期)。

二、禁捕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境内除养殖水域外的其他所有天然水域(含政府划定的禁渔区水域)。

三、禁捕内容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作业。严禁使用禁用方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渔具(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阵、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等)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

(二)禁止违规垂钓。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禁渔期、禁渔区和禁钓区内,禁止一切垂钓。

(三)禁止销售、收购、运输、贮藏、加工、利用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五)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七)因科学研究、生态监测、资源调查等需要从事天然水域水生生物捕捞时,须根据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批复内容实施。

四、违法行为处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凡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方式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区农业农村局028—38226795,区公安分局110,区交通运输局028—38298155,区市场监管局028—37353810。

六、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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